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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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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细则

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下称“本会”,英文名“The World Federation of Cheng's Clansmen”),是一个以海内外各种形式的宗亲联谊组织为基础架构成的非赢利的民间团体,是一个联谊世界程氏宗亲、为世界程氏宗亲服务、传承理学精髓、提供互助合作的平台。现制订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细则。

第1条  本会为世界性程氏宗亲联谊组织,各国家、地区、省市可以建立分会,接受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的指导。

    第2条  本会的组织结构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理事、委员、会员组成。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原则上为35人 (在理事中推选常务理事35人左右,其中内地29人左右,海外6人左右。), 在常务理事中推荐7-9人为常委,其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组成常务理事常委会,为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秘书长(由副会长兼)1人,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理事、会员多人的组织。为了工作开展的需要而设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3条  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由本会聘请。本会领导结构由民主选举产生。会长与常务副会长原则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也可以由理事代表大会协商选出。副会长由热爱宗族事业又没时间参与总会工作,但可以捐资帮助总会工作的程氏企业家和热心宗族事业、积极组织活动、有名望的程氏人士担当。各省、直辖市程氏宗亲联谊组织的会长、秘书长当选后,报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备案,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分别聘任其为本会副会长、副秘书长。

    第4条  常务理事会为日常办事负责机构。会长为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含秘书处)参与理事会常务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是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在理事会成员中产生,可经理事会选举或协商选出。

第5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处,可采取实地或网络分散的形式。秘书处可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第6条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联谊会的宗亲联谊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联谊会监察委员会,是联谊会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与理事会并列设置,对理事会和会长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审计,保证组织按章程行事,实现组织的宗旨和任务。监事会的监事应主要包括总会发起人2人或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2人、财务专业会员1人、法律专业会员1人、独立热心会员1人,共7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

第7条  本组织机构之领导者与主要执事人员任期均为五年,按正式聘书为准,可连任之。

第8条  所有的组织机构和会员均按届来组织,权责期限均为五年。期限满后进行重新登记。

第9条  会长的职责与条件:

会长的基本职责

1.全面负责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的工作任务。

2.贯彻理事会决定,联络各地分会,抓好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分会的有关事宜。

3.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事会议,并做工作报告。

4.审批经费使用。

5.签发本会及理事会文件。

6.处理日常事务及重大的突发事情。

第10条  会长的基本条件:

1、热爱家族事业.具大局观念,有较好的素质与个人魅力及演讲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

3.不仅在宗亲中有较大影响力和亲和力,而且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广泛团结并带领宗亲进行各项事务。

4.热心本会工作,有可支配的时间,有热情服务宗亲事业的意愿和坚定决心。 

5.有较强的领导与指挥协调能力,能切实开展工作和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

6.个人性格具有包容性,能团结宗亲集体协作工作。

7.经济基础雄厚,募集资金能力强,动员和募捐经费人民币200万,能支持一届五年秘书处的日常开支,能支持一届五年全国各地联谊的日常开支,能支持一届五年全国理事代表扩大会议的日常会务开支,或为程氏公益事业捐赠巨资的。

    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者。

9.年龄最高不超过75周岁。

第11条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与条件:

(一)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协助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特殊情况时,依次代理会长工作。

2.管理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

3.自愿有动员和捐赠的义务,原则上任期内不低于15万。且经济实力不好的常务副会长可以动员和捐赠,但数额不限。

4.管理经费并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5.走访和协调各地分会工作。

6.提出和整理合理化建议,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7.接待来访者和代表本会对外交流。  

(二)常务副会长的基本条件:

1.热心本会工作,具大局观念,有良好信誉。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信息沟通顺畅。

3.有长期(3年以上)的宗亲联谊基础和联谊经验。

4.个人性格具有包容性及亲和力,在宗亲中有较大影响力,能广泛团结并带领宗亲进行开展各项事务的能力。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者。

第12条  副会长的职责与条件:

(一)副会长的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协助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特殊情况时,依次代理会长工作。

2.管理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

3.管理经费并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4.走访和协调各地分会工作。

5.提出和整理合理化建议,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6.接待来访者和代表本会对外交流。

7.为宗亲联谊会工作提供帮助。

8.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名誉。

9.动员和捐赠,任期内不低于15万。企业家副会长每届认缴活动经费不少于15万元。一次性认缴活动经费不少于20万元的。可以终身聘任为副会长。在地方德高望重的、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不好的副会长可以动员和捐赠,但数额不限。

(二)副会长的基本条件:

1.热心本会工作,具大局观念,有良好信誉。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信息沟通顺畅。

3.有长期(3年以上)的宗亲联谊基础和联谊经验。

4.个人性格具有包容性及亲和力,在宗亲中有较大影响力,能广泛团结并带领宗亲进行开展各项事务的能力。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者。

第13条  常务理事的职责与条件:

(一)常务理事、理事的职责

1.常务理事、理事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组织下参与理事会的常务工作。

2.代表理事会联络各地分会及会员,宣传与沟通。

3.常务理事向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向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汇报工作。

4.负责理事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

5.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常务理事会需要通过的决议。

6.监督决议落实情况和提出解决措施。

7.走访各地分会。接待来访者。

8.联系海内外宗亲及了解其他姓氏宗亲组织。

9.动员和捐赠,常务理事任期内不低于5万(在地方德高望重的、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不好的常务理事可以动员和捐赠,但数额不限)。

10、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常务理事、理事、委员的基本条件:

1.热心本会工作,有宗亲联谊基础和经验。

2.能坚持原则,具大局观念,能公正处理问题。

3.具有对联谊会健康发展能起到促进和提出合理建议的能力。

4.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活动能力。

5、动员和捐赠,企业家的理事任期内不低于3万、企业家的理事一次性认缴活动经费不少于5万元的。可以终身聘任为理事。企业家的委员任期内不低于1万,企业家的委员一次性认缴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的。可以终身聘任为委员。(在地方德高望重的、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不好的理事、委员可以动员和捐赠,但数额不限)。

第14条  秘书长的职责与条件(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的职责与条件类似):

(一)秘书长(秘书处)的职责

1.参与理事会的常务工作,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2.主持秘书处工作,起草本会文件和制度规范。

3.负责会员、或理事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组织相关活动和临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4.代表理事会联络各地分会及会员,听取其报告,受理并答复他们的建议、意见或其他相关问题。

5.负责本会对外公告和新闻宣传工作。

6.负责本会的会刊采访、编辑、发行工作。

7.负责本会网站正常运行管理工作。

8.保管本会的资产及财务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公布。

9.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对组织资料(包括附件)统一存档。

10.走访各地分会。接待来访者。

11.联系海内外宗亲及其他姓氏宗亲组织。

12.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秘书长(秘书处)的基本条件

1.热心本会事务,能切实开展工作。

2.能腾出比较充裕的时间来进行公益服务。

3.有比较方便的工作条件和网络通信条件。

4.文化基础较好,文字表达能力较好。

5.能熟练操作电脑,肯学习钻研OA技能。

6.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活动能力。

7.有热情服务宗亲事业的意愿和坚定决心。 

8.能坚持原则,具大局观念,能公正处理问题。

9.个人性格具有包容性,能团结宗亲集体协作工作。

第15条  名誉会长的职责与条件:

当代程氏名人及对本会成立及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宗亲,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有义务向会长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而会长有义务随时或定期向名誉会长通报理事会工作情况。 

第16条  顾问的职责与条件:

长期坚持程氏宗亲联谊、德高望重、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宗亲,以及在整体或某方面有深入研究、经验丰富的宗亲,可由本会聘请为顾问。顾问有义务就本会各方面工作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乃至各部门工作提出建议,回答咨询有关事项。

第17条  其他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职责与条件在管理文件中再详细规定。

第18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年满18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加程氏宗亲联谊活动的海内外程氏宗亲及其配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允许因特定需要的外姓个人可成为本会会员。世界各地原有的程氏宗亲联谊组织认同本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鼓励按各省成立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省级分会。

无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需进行正式登记,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公布会员资格。

第19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权利。

2.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享有参与本会工作,利用本会相关资源的权利。

4.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倡导各会员的人格,言论、义务、权力的平等

5.按相关流程办理退会自由的权利。

6.享有向本会推选会员的权利。

7.享有权利在本会网站或本会其他媒体上发表研究程氏文化的成果。

8.享有权利向总会或分会咨询所属族籍及其源流等问题。

9.享有权利在遇到困难时由本人或其家属呼吁并接受本会帮助。

第20条  会员的义务:

1.有积极参加本会相关活动的义务。

2.有积极参与集谱、研谱、编谱和经济文化联谊工作的义务;

3.有遵纪守法、忠实勤勉、崇尚文明、礼貌待人、团结互助的义务;

4.有尊祖敬宗、敦亲睦族、联络宗亲的义务;

5.服从理事会领导,参加所在分会活动,完成理事会或分会交办的工作。

6.有时间或有经济条件时应协助接待前来访问的外地会员。

7.有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有遵守本会纪律,保守本会秘密的义务。

8.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有条件的会员,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21条  优秀会员可以通过自荐或推荐优先参与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可以优先被推荐为理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所在组织提议及理事会批准,由会长给予表彰与奖励。


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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