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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2015年11月20日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机构与运作

第四章   资金与财务

第五章   表彰与监督

第六章   分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The World Federation of Cheng's Clansme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弘扬二程理学及程氏宗族文化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全球程氏宗亲联谊社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活动,尊重当地民风民俗。

第三条  本会宗旨:尊祖敬宗,弘扬二程理学,传播中华文明;广联程氏宗亲,增进宗族亲情交流,扶助宗族贫老弱病残人士,增加宗亲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宗族和谐与社会稳定;搭建宗亲经济交流合作平台,资源与信息共享,促进程氏企业创业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光大二程理学,发掘程氏宗族文化内涵,开展相关学术研究与交流,出版与奖励相关研究成果。支持宗亲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与文化事业,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二)修复、重建、保护程氏祖祠、旧宅与古墓,搜集和保存相关文物,举办纪念、祭祀等活动,凝聚海内外宗亲共缅和弘扬先祖宏德伟业;

(三)组织、指导会员搜集、整理、编纂与研究程氏谱牒,帮助会员追宗溯源;

(四)主办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及相关书籍、资料,报道本会活动,记录和编纂本会大事记;

(五)开展扶贫济困、帮残助老、义教赈灾等公益事业,倡导会员奉献爱心,助人为乐,志愿服务;

(六)帮助程氏企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投融资合作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繁荣地方和国家经济做贡献;

(七)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自然人)和团体会员(法人)。凡年满18周岁,承认本章程的程氏宗亲个人及配偶、血亲、姻亲,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宗亲可以以团体会员形式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和团体,需向本会或所在地分会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或所在地分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与各分会会员互为会员。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及其所属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咨询所属族籍源流;

(四)获得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资料,了解其工作情况;

(五)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表经审查合格的文字、图表、视频等信息;

(六)对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联络或走访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机构及其会员;

(八)接受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的表彰和奖励,对批评和处罚提出申诉;

(九)申请并接受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或其他会员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十)自主入会和退会。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承认和遵守活动所在国的法律,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尊祖敬宗,敦亲睦族,诚信友善;

(三)参加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及其所属组织的活动;

(四)参加本会活动期间,服从本会安排,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五)接待来访会员;

(六)维护本会声誉;

(七)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章  机构与运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有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由会长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修订章程;

2.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常委;

3.选举监事和监事会主席;

4.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7.审查、通过财务预算和财务工作报告;

8.议决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二)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与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各分会代表组成。各分会代表所占比例依据所代表的人数与活动情况确定;

(三)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四)理事会设常务理事35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各分会进行等额推荐,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推选9人为常务理事会常委,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委会。

(五)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常务理事常委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六)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3.提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4.筹划本会所需经费;

5.审议并通过本会年度预算、决算;

6.解释本章程;

7,制订相关工作规则;

8.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确定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9.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与修改章程的建议;

10.审议并决定接纳新会员;

11.决定会员表彰与处分事项;

12.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13.议决会长提交的事项。

(六)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财务部、舆情和网站管理部、会刊编辑部等办事机构。设9个专业委员会:家谱研究委员会、祠墓保护委员会、理学文化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企业家联盟合作委员会、助学济困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与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是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监督机构,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及本会工作人员工作,保证本章程的实施;

(二)监事会由本会顾问、副会长、财务部负责人、法律顾问各1人以及其他理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副主席、监事若干人;

(三)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与监事由各分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或由监事会主席临时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职责:

1.有权建议会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常委会议;

2.监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常委会议,并有权在会上发表意见;

3.有权对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对本会募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有权对本会财务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6.有权对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常委会议做出的决议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负责人,对外代表本会,对内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理事会工作报告,主持理事会会议与常务理事会议,主持本会工作,贯彻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签发本会文件。

第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依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依次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承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与常务理事会议会务,向大会作本会文件草案说明。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各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常委会聘任。

第十六条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常委会提名,理事会会议聘任,依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处理本会文秘、联系、协调等事务。秘书长不能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依次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其他办事机构与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工作人员由各办事机构与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有效议决规则:

1.会员代表大会有效决议和本章程修订,需由半数以上代表出席,并以参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2.理事会会议有效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3.常务理事会议有效决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4.监事会会议有效决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5.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计入出席人数,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换届期间,本会各机构与主要工作人员继续承担会务与日常工作,直到与新一届机构和主要工作人员实现顺利交接为止。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任期未满而提出辞呈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办理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四章  资金与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金来源为赞助、捐赠和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置奖励、助困、专题研究等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需造册登记,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经费专款专用,禁止违规占用或挪用。资金收支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筹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年度预算和重大经费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责成财务部执行。预算内开支由会长审批,预算外开支由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由财务部依据理事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与监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审议与监督。


第五章  表彰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表彰:本会对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帮助其他宗亲事迹突出的会员和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贡献卓著的工作人员,经所在组织提议和理事会审批通过,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提供赞助或捐赠的,由财务部出具收据。赞助或捐赠数额1千及以上的,发感谢函或证书,并在本会网站和会刊公布。赞助、捐赠本会及公益事业功绩卓著的,载入本会史志纪念。

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由所在组织听取本人情况说明和申辩,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由所在组织报告监事会,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警告处分,或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给予开除处分。工作人员渎职或违反本章程后果严重的,由所在组织或其他工作人员报告监事会,经监事会审议提出处分建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常务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撤销其职务,监督其工作交接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与奖惩事项必须依据事实,遵循本章程与本会其他相关规定,做到公正、透明。有关人员对奖惩事项认为不恰当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议裁决。


第六章  分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属行政区域、海外各国或各地区、程氏集聚地等具备成熟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级分会。在本会成立前后各地已经成立的程氏社团,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分会。本会鼓励成立省级或海外各国分会。

第三十二条  分会内部机构设置与日常事务处理,由各分会在本会指导下自主决定和管理。分会及其内部机构负责人,由各分会选举或协商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分会根据本章程,接受本会指导,在当地开展宗亲联谊,祠墓保护,家谱搜集、研究与编纂,社会公益以及经济文化推进等工作,并根据本会通知,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分会有权向本会推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等主要工作人员的候选人,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白底上部为红色繁体中文会名“世界程氏宗親聯誼會”,下部为红色英文会名“THE WORLD FEDERATION OF CHENGS CLANSMEN”。会徽中间圆形红色背景中为“车器、璞玉、异禾”三瑞组成的古“程”字白色图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内地设办公地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执行细则与其他事项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简体字为法定母本。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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